浙江省体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2020-06-17 09:53:17   来源:浙江省体育基金会

  为加强浙江省体育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业务活动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省体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收支管理;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坚持勤俭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开展财务分析,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浙江体育基金会发展。
  第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为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组织公益活动收支情况分类设置项目核算明细账,按时编制公益活动收支状况报表。账簿设置既要便于对外提供宏观信息,又要体现内部经济核算管理的需要。
  第三条 财务部负责统一管理机构的各类资金。资金使用采取集中管理、分级审批、严格预算、专款专用,保证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合理有序进行。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五条 严格按国家规定收取和使用资金,严禁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等违法违纪活动。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浙江省体育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报告,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七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接受社会公众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年度会计报表审计。
  第九条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章 收入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一条 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第十二条 经费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办公用品、图书、报刊、培训、公益活动等开支均需编制年度预算,报请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经办人员在办理报销手续时,要主动递交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按要求填写支出报销单。特殊性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均由资金使用部门或经手人作出文字说明,经审批后办理结算。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报销业务时,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 按照“节约使用”的原则严格开支标准及审签手续。各项支出凭证要合法合理,内容齐全真实,严格遵守相关财务制度。
  第十六条 临时用工或聘用人员工资、各项特殊开支及其他必要经费,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发放,并填制发放花名册,有领款人、证明人、负责人签字,同时附有说明或临时用工清单。
  第十七条 各项开支均应及时报销,一般不得隔月,尤其不得跨年度报销。

第四章 现金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加强现金收入与支出管理。当天收入的现金,当天送交银行,不得自行留用和坐支现金。日常周转现金限额为10000元。出纳员收取现金时,必须向对方提供收款凭据。
  第十九条 现金支付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的开支范围执行,因工作需要超出现金开支范围的,经使用人申请,报秘书长审批后,出纳人员方可办理。
  现金开支范围:
  (一)支付员工工资、津贴及各种奖金、补贴等;
  (二)支付各类公益活动开支、零星办公支出;
  (三)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四)出差差旅费用;
  (五)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零星支出,或经秘书处批准用现金支付的支出;
  (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可以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条 现金收付业务应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额相符合,严禁以“白条”抵库存现金。
  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的每笔现金收付业务,财务人员必须严格审核收付凭证:
  (一)收付手续是否完备;
  (二)数字是否真实;
  (三)大小写是否一致,若大小写不符,对收款项目以金额大的为标准计算,对付款项目以金额小的为标准计算;
  (四)内容是否完整、合理、合法。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人员应妥善保管好库存现金、转账支票、现金支票,不得私自挪用现金或保留账外现金。因个人管理不善,导致本会遭受损失的,该损失由个人承担。情况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现金使用管理规定:
  (一)公款一律不准借作私用,因公借款需按审签权限签批后办理。由经办人填写“借款借据”,报秘书长批准后,财务人员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借款额超过5000元的,借款人应提前通知财务人员。外单位或非本会人员一般不予借款,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借款。
  (二)借用现金原则上在事毕后5日内结清。

第五章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银行存款账户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结算账户等。本会因业务需要开设新的银行存款账户,由财务部提出申请,报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开设。财务人员不得因个人关系随意开设账户、人为调剂各存款账户余额,不得借用本会账户帮助他人套取现金。
  第二十五条 银行存款的结算管理。财务人员对符合办理银行存款结算的业务,必须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同时认真审核收付款单位名称、开户行、账号及收付款金额是否填写正确。如因工作疏忽造成损失,由财务人员自行承担追讨款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所造成的损失。在签发银行转账支票时,严禁出现银行透支情况。
  第二十六条 认真做好银行存款的序时核算,随时了解银行存款的收支结算情况。按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按月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月末将调节表与银行对账单装订后存档。对超过1个月以上的未达账款应由财务人员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告知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银行存款的使用管理规定:
  (一)一切公益活动凡是需要通过银行存款支付的,使用人必须填写“支票领用登记簿”,注明收款单位、款项用途、计划用款金额,报秘书长批准后办理。
  (二)财务人员必须按发票或收据注明的单位、账号、金额等办理银行存款的支付业务。
  (三)财务人员对领用的支票,必须进行详细登记。因使用错误造成作废的转账支票,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扔。
  (四)领用的支票必须在1周内办理完结算手续。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支付的款项,经办人须在1月内办理完相关手续。对逾期未结清的支票或有关业务款项,不准签发新支票或办理其他付款手续。
  (五)预留银行的支票印鉴,应当分开保管,由出纳人员保管法人印鉴,会计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相互监督,保证银行资金安全。

第六章 票据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一切公益活动和经济活动所需开出的票据,由会计向省财政厅和税务局领取、购买和保管。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二十九条 依法募集捐赠收入,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均应开具正式的捐赠收据。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按票据种类办理购、领、用、存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对使用中的票据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使用。如因个人原因造成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开出的票据,原则上当月开出,当月收回款项,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在规定时间内款项未收回的,应收回发票联。
  第三十三条 财务人员应认真核对票据存根与财务记账联,并按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存档保管。

第七章  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本会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 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三十六条 本会依照自愿和无偿原则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应当开具浙江省财政厅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三十七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四)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住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本会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
  第三十九条 本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市场公允价值或捐赠者购买发票显示的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捐赠票据应按号段顺序使用,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四十条 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指派专人设置捐赠票据管理台账,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省财政部门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以及接受捐赠和捐赠收入使用情况。
  第四十二条 领购捐赠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处理。
  第四十三条 捐赠票据若遗失,应及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会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第四十五条 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存根和末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捐赠票据,应当登记造册,报经省财政厅核准后,由省财政厅组织销毁。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具体包括:
  (一)单价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一般设备。
  (二)单价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三)单价达到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四)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做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四十七条 秘书处分管行政工作的副秘书长是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人。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的原则。
  (一)各部门购置固定资产应先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设备型号、数量、价格等,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到财务部办理购买手续。
  (二)各部门须安排专人对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秘书长签批后到财务部办理结算手续。
  (三)对新购固定资产,财务部应严格按审批计划审核。
若实际执行情况与审批情况发生偏差,应查明原因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修理、报废。
  (一)日常使用的固定资产需修理或因无法修理而报废的,应办理修理或报废手续。需修理或报废的固定资产由经办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有关技术人员鉴定后报秘书长审批。
  (二)对修理或报废的固定资产,财务部、办公室及经办部门要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和相关财务手续。
  (三)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原则上一次摊入当期费用。金额较大的也可采用待摊方式,摊销期最长不超过1个会计年度。
  第五十条 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按照年限平均法按月对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第五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采用一次摊销法。
  第五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盘存。
  (一)各部门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固定资产。办公室指派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每年会同财务人员对基金会的固定资产  进行盘点。
  (二)固定资产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由当事人全部或部分赔偿。

第九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五十三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五十四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部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核、检查预算编制、执行和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各项收入、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严重的,要逐级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章 财务决算

  第五十六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机构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五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机构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五十八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财务审计。

第十一章 财务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 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六十一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信息。
  第六十二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部门负责编制,报秘书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部门按规定报批后方可对外披露。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等。
  第六十四条 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秘书处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十五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要另行立卷,保管到结清时为止。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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