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青工程资助对象
2017-02-13 10:03:37   来源:

浙江省体育基金会“常青工程”项目实施方案
(2014—2015)
第一条 依据:
为促进我省城乡老年体育事业协调发展,加快实现体育强省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和浙江省体育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常青工程”项目(2014—2015),并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组织分工:
浙江省体育基金会秘书处会同相关单位、组织成立“常青工程”项目工作组,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一)基金会主动面向社会各界募集、寻求合作资助;
(二)基金会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通过省体育行政部门向省财政申请。
第四条 项目对象及内容:
为全省老年体育场地设施欠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老年体育场地设施欠缺的乡镇(街道)、中心村(社区)提供资助,新建室外标准人工草皮门球场。受助单位所建门球场应明确相应管理职责,对社会开放,并对老年人实行优惠。
第五条 名额分配及资助金额:
由各市老年体协商相关机构确定资助单位,原则上各市新建一个室外标准人工草皮门球场,由省体育基金会资助经费10万元,不足部分(约5—7万元)由受助单位自筹解决。
第六条 项目实施与验收:
(一)项目受助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项目资助申请表,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和老年体协、市级老年体协审核后于2014年10月底前报省老年体协。
(二)受助单位情况在省体育基金会网站等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设由省体育基金会实行公开招标、统一建设的办法确定项目承建单位,统一负责项目建设工作。
(四)受助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与省体育基金会签订资助建设协议,并自筹6万元项目建设保证金打入基金会指定帐户。项目完工后,省体育基金会与承建单位统一结算项目款;按照多退少补的办法,与受助单位结算相关费用。
(五)受助单位负责落实项目建设用地和建设施工的配合工作。
(六)基金会指定或委托相关单位与受助单位共同监督工程质量,负责工程验收。
第七条 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省体育基金会将视情调整完善,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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