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体育基金会资助管理暂行规定
2015-04-16 15:05:53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提高体育基金的使用功效,规范本会的项目资助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会资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三条  本会资助的范围包括与体育事业相关的培训、科研、训练、竞赛、群体、宣传、交流、保障等各项活动。
  一、资助与开展各类体育公益活动;
  二、资助对为国家、为我省体育事业做出卓越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和优秀体育工作者的奖励;
  三、关怀伤残运动员、退役运动员,资助生活困难的老教练员、老运动员和其他老体育工作者;
  四、资助培育体育后备人才;
  五、受政府部门或机构委托指定的有关项目。
  第四条  本会工作人员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参与项目资助的申报。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五条  申报者需向本会提交《项目资助申请表》和相关项目指定提交的有关材料等。
  第六条  申报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必要时邀请专家进行资格认定。参与评审的专家评委遇到与本人相关的申报资助项目时,应当回避。
  第七条  本会有权根据浙江体育发展需要,直接决定对一些项目给予资助。
  第八条  资助项目一经审定批准即由本会以书面或电讯形式通知申请者。凡获得资助的项目可由本会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签约和资助
  第九条  获项目资助的单位法人和个人,凭本会的资助通知书或电讯内容,与本会签订《项目资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办理资助手续。
  第十条  获本会50万元(含)以上资金资助的机构须对资助项目单独立账,指定专人负责资助项目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项目资助协议》中的约定使用资助经费,按规定向本会提交资助项目进度、成果报告、经费使用核算(决算)报告等材料。
获物资资助的机构应向本会提供受赠物资使用情况和实景图片,供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获资助项目(个人)在宣传过程中,应遵守与本会的约定,有义务参加本会组织的公益募捐、宣传活动。
 
第五章  评估和审计
  第十二条  本会与相关方按约定对已完成的资助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和财务决算,并视情况组织审计。对未达到协议规定要求的资助项目,本会有权责成获资助者进一步修改完善,其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  经本会同意使用资助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资助项目完成后,本会有权收回、折旧处理或授权有关机构保留、使用。
  第十四条  本会对获资助方违反协议,弄虚作假、挪用资助经费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暂缓拨款或中止拨款、撤销该资助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获资助方不能按约定实施或完成资助项目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会。本会将视实际情况延期、终止或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
  第十六条  经本会决定中止、撤销的资助项目,获资助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账目,按要求填写《资助项目进度报告》和《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提交本会进行清算或审计。
  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工作由本会秘书处按年度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对本规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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